刑法上因果關系的特點
1、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與哲學上的因果關系的共性:
(1).客觀性:因果關系的有無,只能依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聯系判斷,不依人的意志而轉移。
例一,甲交通肇事當場撞死被害人乙,甲隨之逃逸,甲主觀上一直以為是自己的逃逸行為導致乙沒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盡管甲認為自己的逃逸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在客觀上死亡的原因卻是之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所以甲的行為不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例二,張某殺害甲,甲受傷后去醫院治療,當晚乙放火燒毀醫院,把住院治療的甲燒死。張某不知道這一事實,一直認為是自己殺死了甲。張某只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特別提示】
不要混淆客觀上有無因果關系問題與主觀上的因果關系錯誤問題:因果關系有無的判斷跟行為人是否認識到因果關系無關。
(2).順序性:原因在前,結果在后,而不可能顛倒。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甲白天將貨車停在馬路邊后下車小便,后面的小客車飛速駛來,撞到貨車尾部,司機當場死亡。行為人撥打“110”后迅速逃離。本案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而且甲有違章行為,但交通事故在前,違章行為在后,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不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所以,條例中“全部責任”只是行政責任而非刑事責任,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3).相對性:原因可能是其他現象的結果,結果可能是其他現象的原因
【特別提示】
刑法上在確定原因時,只能以刑法明文規定的危害行為為界限,而不能隨意擴大刑法評價的范圍;在確定危害結果范圍的時候也要區分直接的危害結果與間接的危害結果、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結果與非構成要件結果、物質危害結果與非物質危害結果。
(4).規律性:原因與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因果關系是討論引起與被引起的這種關系本身,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是否存在這種關系,既要考慮自然的科學法則,還要考慮經驗法則、蓋然性法則。
(5).復雜性:存在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等現象。
例如,二重的因果關系、重疊的因果國關系屬于多因一果的情形,想象競合犯屬于一因多果的情形。
2、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的特殊性:
(1).范圍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引起危害結果發生的危害行為才是原因。
(2).內容的特定性:在某些犯罪中,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必須是一種特定的發展過程。
①詐騙罪(包括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犯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欺騙行為使被騙人產生認識錯誤,被騙人基于該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從而造成財產損失。如果對方沒有被騙,而是基于憐憫等心理或者出于配合警方抓捕行為人的需要而處分財產給行為人,那么,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與取得財產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最多只能認定為詐騙罪的未遂。
②敲詐勒索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恐嚇行為使被害人陷入恐懼心理,被害人基于恐懼心理處分財產,從而造成財產損失。如果被害人根本沒有陷入恐懼心理,而是基于同情或者為了抓捕犯罪人而處分財產,那么,行為人的敲詐行為與取得財產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最多只能認定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③搶劫罪,必須是行為人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行為壓制被害人反抗,強行劫取財物。如果行為人取得對方的財物并不是基于壓制反抗強行取得,那么搶劫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就沒有因果關系。
例如:甲為了搶劫乙的財物,對乙追打,乙在逃跑過程中錢包不慎掉落,甲發現以后拾取該錢包而離去。甲的搶劫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特別提示
按照司法解釋,搶劫罪只要導致被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或者取得財物(當然要求搶劫的手段行為與取得財物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就可以認定既遂。此外,要求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搶劫罪的因果關系具有特定的內容,實質上是對犯罪行為性質與結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