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介入第三者的行為
第一,與前行為無關的介入行為導致結果發生時的,前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案例:甲投放100%致死量的毒藥毒殺乙,2小時后乙必死無疑。在1小時50分鐘的時候; 張某開槍將乙擊斃。甲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張某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
第二,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險,介入醫生或者他人的過失行為而未能挽救傷者生命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險,醫生或者他人的嚴重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 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第三,行為人實施行為后,通常或者必然會介入第三者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案例1:甲將被害人突然推倒在高速公路上,或者甲將被害人推下車,導致被害人被其他車輛軋死的,甲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案例2:甲將一顆即將爆炸的手雷扔到乙的身邊,乙立即將其踢開,將丙炸死的,甲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四,行為人實施行為后,介入了有義務防止危險現實化的第三者的行為,如果第三者能夠防止而沒有防止危險,則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而要認定第三者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案例:甲傷害乙,警察趕到現場。警察在將乙送往醫院的途中,車輛出現故障,導致乙流血過多而死亡的,甲的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第五,行為人的行為與介入的第三者行為都對結果的發生起決定作用的,二者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系。
案例1:甲、乙分別向丙開槍,都沒有擊中要害部位,但由于兩個傷口同時出血導致丙死亡的,甲、乙的行為與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系。
案例2:甲殺害兒童后逃離,兒童的父親乙發現后能夠救助而不救助,導致兒童失血過多而死亡的,甲的作為與乙的不作為行為與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系。間不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