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考題】【2011-2-2】某孤兒院為謀取單位福利,分兩次將38名孤兒交給國外從事孤兒收養的中介組織,共收取30余萬美元的“中介費”、“勞務費”。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
A.因《刑法》未將此行為規定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會影響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處
B.本案可追究孤兒院及其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以利于促進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C.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核準后,本案可作為單位拐賣兒童犯罪處理,以利于進一步發揮法律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員與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以利于促進法律效果、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破題要領】
本題主要考核的單位犯罪的相關知識與罪刑法定、定罪的推理過程的關系。
單位犯罪的認定卻絕育刑法的明文規定,對于拐賣兒童罪,刑法沒有規定單位成立本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單位(孤兒院)不能成為拐賣兒童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不能據此就認為單位實施的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就不成立犯罪,因為即使單位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也是符合了拐賣兒童的犯罪成立條件,可以而且應當追究負責人的自然人拐賣兒童罪的刑事責任。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認為本案行為不成立犯罪的說法是錯誤的,其錯誤根源在于錯誤地進行了三段論的推理:將大前提和小前提顛倒,并且不合理地概括、抽象了案件事實。這種觀點認為,在本案中,單位實施了拐賣兒童的行為,而法律只規定了自然人成立拐賣兒童罪,而本案事實可以概括和抽象為自然人四十了拐賣兒童的行為,所以本案自然人成立拐賣兒童罪。
按照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服務大局)要堅持憲法法律至上、黨的事業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機統一,堅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具體的執法活動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標準,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是最終的根本標準。對于刑事案件的處理,檢出罪刑法定、依法定罪才能發揮法律效果,進而充分實現著呢工資效果、社會效果。綜上,D選項正確
本題正確答案為:D
【經典考題】(T20080292)關于單位犯罪,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A.甲注冊某咨詢公司后一直虧損,后發現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盈利,即以此為主要業務,該行為屬于咨詢公司單位犯罪
B.乙公司在實施保險詐騙罪以后,因為沒有年檢而被工商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案發后對該公司不再追訴,只能對原公司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C.丙虛報注冊資本成立進出口公司,主要從事正當業務經營,后經公司股東集體討論,以公司的名義走私汽車,利益均分。由于該進出口公司成立時不符合法律規定,該走私行為屬于個人犯罪
D.丁等5名房地產公司領導以公司名義非法經營煙草業務,所得利益歸5人均分。該行為屬于單位犯罪
【破題要領】: 本題主要考核單位犯罪的認定問題。
關于單位犯罪的考題,一般是把單位犯罪的相關理論轉換成一個具體的案件,并以分則中的某個具體罪名為載體。但這樣的題目并不是考分則罪名的理解問題,而是針對單位犯罪的某些知識點進行的考核。所以,考生在做些題目時候,應該自動過濾無關信息,精確把握考點本身。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1.A選項中的甲設立公司后以犯罪為公司主要活動,直接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該選項的案例本身只是一個載體,甲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更是一個可以隨便替換為其他罪名的“道具”,這些內容不過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這一要點的具體化。A選項錯誤。
2.B選項中乙公司具體實施什么犯罪行為并不是該題的考點,這種選項考生們不要糾纏于乙公司實施了什么犯罪。該題的要點在于乙公司犯罪之后被吊銷營業執照,由于追究刑事責任時乙公司不存在,只能由乙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B選項正確。
3.丙盡管虛報注冊資本成立公司,但該公司的存在本身合法。股東們集體研究決定實施犯罪,利益均分,這屬于單位集體意志的體現,是該公司為了單位利益實施的犯罪,所以屬于單位犯罪。C選項錯誤。
4.丁等5人的行為屬于“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情形,直接認定為自然人犯罪,而非單位犯罪。D選項錯誤。
本題正確答案為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