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當防衛
【相關法條】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知識要點】
1.特殊正當防衛與一般正當防衛在成立條件上的區別:
(l)特殊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只能是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當防衛所針對的是需要防衛的任何犯罪與其他一般違法行為(以需要防衛為前提)。因此,只有保護人身安全時,才可能屬于特殊正當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不得進行特殊正當防衛。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特殊正當防衛沒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衛過當;一般正當防衛具有必要限度,因而存在防衛過當。
2.特殊正當防衛的注意事項:
。1)、特殊正當防衛即使導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也不屬于防衛過當。但不能認為,一般正當防衛只要導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就屬于防衛過當。
(2)、特殊正當防衛必須滿足一般正當方位的前四個條件,只是不要求滿足一般正當防衛中的限度條件。
案例1:在殺人犯已被防衛人制伏的情況下,防衛人應停止防衛行為;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的,屬于防衛不適時,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案例2:甲用迷藥將在浴室休息的乙麻醉,劫得乙的手機、錢包后準備逃離現場。恰被服務員丙撞見,丙將甲打死,丙的行為不成立特殊正當防衛。
。3)、“暴力犯罪”:“犯罪”是指客觀的違法行為,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備有責性(但是,應當嚴格限制對缺乏有責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當防衛);“暴力”是對不法侵害行為方式的要求,即要求對人身行使不法有形力,因此特殊正當防衛不適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
(4)、“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是對不法侵害行為程度的要求,僅限于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健 康安全。
案例1:不法侵害人以搶劫故意采用麻醉方法取得他人財物的,盡管成立搶劫罪,但這種行為并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對之進行防衛的,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案例2:以一般暴力行為實施綁架行為,但并不以殺害或者嚴重重傷相威脅的,也不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只有導致死亡或者嚴重重傷的危險很緊迫時,才能稱為嚴重危及人身安全。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5)、條文中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主要是對暴力犯罪的列舉,其中的“殺人”限于故意殺人。對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正當防衛,應具體分析,關鍵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
。6)、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無論是列舉的犯罪,還是其他犯罪,必須屬于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對之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7)、“行兇”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對于暴力造成一般重傷的,不包含在“行兇”之內。
【注意】: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即屬于重傷,但當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時,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