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
在客觀上判斷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需要根據其他法律、社會價值觀念或者社會經驗加以判斷,這比起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的判斷更為復雜。同樣,在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相應的客觀構成要件事實的時候,對記述的構成要件要素地認識通常容易判斷,但在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事實的時候,卻有特殊的思路: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客觀要件本身,更不要求認識到規范的術語本身,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得出規范結論的事實本身。
(1)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社會評價要素的思路:不要求行為人了解規范概念的法律定義,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范的保護所涉及的事實關系即可,或者說,行為人以自己的認識水平理解了具體化在規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評價即可。
例如(a)販賣淫穢物品罪的犯罪故意的認識內容,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淫穢物品的概念,只要求行為人以自己的語言和經驗認識到該物品的事實內容(這一內容在客觀上被評價為淫穢物品)。
(b)如果行為人不認為其販賣的是淫穢物品,也不認為其販賣的是黃色物品、下流物品,但認為一般人可能將其販賣的物品評價為淫穢物品,客觀上販賣的確實是淫穢物品時,可以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自己所販賣的是淫穢物品。
(2)判斷行為人是否認識到經驗法則的評價要素和法律的評價要素的思路
只要行為人認識到作為評價基礎的事實,就應當認定行為人認識到了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例如,只要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破壞的是正在使用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關鍵部位,就能肯定其認識到了公共危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注意】:不真正不作為犯中的作為義務,屬于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行為人認識到了自己的作為義務,才成立不作為犯罪。但是,只要行為人對產生作為義務的事實具有認識,就應認定其對作為義務有認識。
第一,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人河中,就可以認定其對作為義務具有認識,其能夠救助卻不救助的行為成立故意犯罪。
第二,只要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人河中,即使其誤以為自己沒有救助義務的,也應認為其對作為義務具有外行人的認識,應肯定故意的成立。
第三,如果甲誤以為掉人河中的是與自己無關的乙的幼女,因而沒有救助的,則因為缺乏規范的構成要件要素的認識,而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應該認識這一事實,可能成立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