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客觀上不需要認識的內容
第一,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不需要行為人認識,但要求具有認識的可能性)。
第二,客觀構成要件中的“客觀的超過要素”。
注意:區分盜竊罪客觀條件中的“數額較大”和“多次盜竊的”性質。“數額較大”屬于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只有行為人認識到“數額較大”才能成立盜竊罪;“多次盜竊的”屬于客觀的超過要素,成立盜竊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這一事實。
例如,某果樹研究所投資40萬元,歷經10年培育研制葡萄新品種,一共種植110株,每株分別編號跟蹤研究,品名暫定P-6-2,特點是個大皮薄汁甜無籽,9月份為果實成熟期,對該品種的鑒定、驗收定在2003年9月。但4名男子于2003年8月6日晚翻墻進入該研究所,偷摘了其中20株果實,導致整個研究鏈斷裂。4名男子沒有認識到該葡萄的“價值”,沒有認識到數額較大,所以不成立盜竊罪。
【注意】:故意犯罪中認識因素的判定是司法考試每年必考的內容。例如(2011年試卷二第 5題)關于故意的認識內容,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A.成立故意犯罪,不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
B.成立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物品的淫穢性
C.成立嫖宿幼女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賣淫的是幼女
D.成立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對方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沒有認識到而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辨析】D選項中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對方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所以不成立為境外提供國 家秘密罪。但不能因此認為其行為就不成立犯罪,因為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將國家秘密泄露于他人,完全成立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由此可見,相同的違法行為,行為人認識的內容不同, 按照責任主義的原則,完全可能成立不同的犯罪。本題中ABC選項說法正確,D選項說法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