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過失與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為人預見到了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采取措施避免結果發生,或 者雖然采取了避免結果發生的措施,但結果仍然不可避免。對于不可抗力,不能認定為過失 犯罪。
案例:行為人趕馬車時,馬意外受驚后往人行道奔跑。行為人雖然認識到不制止馬的奔跑可能造成他人死傷,但行為人無論如何也不能制止馬的奔跑,結果造成他人死傷。
但要把不可抗力與這種情形區別開來:如果行為人在靠近結果發生的時刻(A點)不可能 避免結果的發生,但在此之前的時刻(B點)具有避免結果發生的可能性時,如果B點的行為 具有危險性,則仍然可能認定為過失:
案例1:甲沒有駕駛執照,卻在馬路上駕駛汽車;行至一急拐彎處時,因為缺乏駕車技能; 而沒有避免事故的發生。甲屬于過失。
案例2:乙持有駕駛執照,但在極度疲勞時或者酒后駕駛汽車;行至一急拐彎處,因為無 力控制汽車而發生交通事故。乙屬于過失。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案例3:丙持有駕駛執照,在駕駛面包車時,讓6歲的兒童坐在副駕駛位上。行至某商店 門前,丙停車購物,但沒有使發動機熄滅,6歲兒童便駕駛面包車前行。行人發現后大叫,丙 急忙從商店跑出試圖避免結果發生,但由于車速過快,丙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他人死亡。丙屬于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