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任能力與限定責任能力
【相關法條】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要點】
1.精神病人的確定要“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判斷時要堅持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先由精神病學專家鑒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再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行為人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2.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以其實施行為時是否精神正常、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偵查、起訴、審判時是否精神正常為標準。
【經典例題】【2011-2-4】甲患抑郁癥欲自殺,但無自殺勇氣。某晚,甲用事前準備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當場死亡。隨后,甲向司法機關自首,要求司法機關判處其死刑立即執行。對于甲責任能力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抑郁癥屬于嚴重精神病,甲沒有責任能力,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B.抑郁癥不是嚴重精神病,但甲的想法表明其沒有責任能力,不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C.甲雖患有抑郁癥,但具有責任能力,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責任
D.甲具有責任能力,但患有抑郁癥,應當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答案: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