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犯罪未遂的類型 ***
1.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1)、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將其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如甲向乙食物中投放了毒藥,乙中毒后被他人發現送往醫院搶救脫險。
(2)、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將他認為達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為實行終了,因而未得逞。如甲在舉刀殺人時,被第三者制服。
【特別提示】
“行為是否實行終了”中的行為,是指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行為,不包括危害結果發生后行為人為了其他目的所實施的行為。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如甲打算致人死亡后碎尸,行為是否實行終了,應以甲自認為致人死亡所必需的行為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不以是否碎尸為標準。
2.不可罰的不能犯與未遂犯。不可罰的不能犯的三種典型案例:
案例1:將稻草人當成仇人射殺(對象不能)。 案例2:打算投毒殺人,卻錯投了白糖(方法不能)。
案例3:錯以為自己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收受賄賂”(主體不能)。
觀點一:純粹的主觀說,主張以行為人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并以行為人的認識為基準判斷危險性的有無。結論:都成立犯罪未遂(迷信犯除外)。
觀點二:抽象的危險說(印象說),主張以行為人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并以一般人的理解為基準判斷危險性的有無。結論: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以為白糖能毒死人而投放白糖的,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
觀點三:具體的危險說(新客觀說),主張以行為時行為人特別認識到的事實以及一般人可能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站在行為時預測該行為是否會發生結果(事前判斷)。結論:行為人以為是活人而向尸體開槍,如果一般人也認為是活人時,成立未遂犯;如果一般人認為是尸體時,成立不能犯。
觀點四:客觀的危險說,主張行為人所欲的侵害結果一開始就不可能實現(絕對不能) 時,不具有法益侵犯的危險性,成立不能犯;行為自身雖然具有侵害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在特定狀況下未能發生侵害結果(相對不能)時,具有危險性,成立未遂犯。
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客觀上實施的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時,才能認定為 犯罪未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意,其客觀行為沒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險時,就應認定為不可罰的不能犯,不以犯罪論處。至于客觀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則應以行為時存在的所有客觀事實為基礎,站在行為時,根據客觀的因果法則進行判斷。
案例:(2005年試卷二第7題)甲深夜潛入乙家行竊,發現留長發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 覺,意圖奸淫,便撲在乙身上強脫其衣。乙驚醒后大聲喝問,甲發現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 抓獲。如果認為甲的行為屬于強奸未遂,則有主觀歸罪的嫌疑。
【特別提示】
注意以下一些典型案件的處理結論:
(1)甲欲殺人,原本打算投放毒藥,但事實上只投放了白糖的。甲無罪。
。2)甲以為是仇人而開槍,但事實上射擊了稻草人(尸體或者樹樁)的。甲無罪。
。3)倘若100毫升敵敵畏才能致人死亡,甲為了殺人只故意投放l毫升敵敵畏。甲無罪。
。4)甲為了殺人而使乙食用剪碎的頭發。即使行為人或者一般人都認為吃了頭發會死亡,但根據科學的因果法則,甲的行為不可能造成死亡。甲無罪。
。5)通常1分鐘內向他人靜脈注射120毫升空氣會致人死亡,甲以為注射3毫升空氣就能致人死亡,便只注射了3毫升空氣。甲無罪。
(6)乙站在某地未動,甲瞄準其頭部開槍。但甲剛摳動扳機時,乙移動了身體,甲的子彈沒有打中乙;蛘呒紫蛞议_槍射擊,乙因為身穿防彈衣而毫發未損。甲成立故意殺人未遂。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7)甲攔路搶劫,但行人(被害人)身無分文。甲成立搶劫罪未遂。
。8)甲夜晚潛伏乙家謀殺乙,從窗戶外向乙的床鋪猛開槍,實際上床上無人(乙2分鐘前上洗手間)。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9)甲在熱鬧的王府井大街誤將街頭雕塑當作乙而開槍。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10)甲欲殺害張三,誤將李四當作張三而殺害。甲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11)郵政部門的臨時清掃工,誤認為自己是郵政工作人員,而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不成立以郵政工作人員為主體的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可能構成侵犯通信自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