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條件:共同故意
“共同故意”包括兩個內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聯絡。
(一)共同故意的認定
1.共同故意要求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為的內容、社會意義與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但故意形式、故意的具體內容并不要求完全相同。
例如,共同犯罪人可能都是直接故意,或者都是間接故意,或者有的人是直接故意、有的人是間接故意。
再如,甲、乙共謀教訓丙,對丙實施暴力,導致丙死亡。但甲持殺人故意,乙持傷害故意。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說,甲、乙二人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乙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
2.共同故意要求共犯人主觀上具有意思聯絡,即共犯人認識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實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注意片面共犯的情形(該考點已經進入司法考試命題范圍,希望大家注意)。
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沒有認識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存在三種情況:
一是片面的共同實行,即實行的一方沒有認識到另一方的實行行為。例如甲在乙實施強奸行為之前,先將被害人丙打傷,之后乙順利實施了奸淫行為。
二是片面的教唆,即被教唆者沒有意識到自己被教唆的情形。例如甲將乙的妻子與他人通奸的照片和一支手槍放在乙的桌子上,乙發現后怒火中燒,將其妻打死。
三是片面的幫助,即實行的一方沒有意識到另一方的幫助行為。例如,甲發現乙在盜竊單位倉庫里的財物,將保管員丙支走,乙順利實施了盜竊行為。再如,甲發現乙在追殺丙,在丙逃跑路上設置路障,乙隨后順利將丙殺死。
片面共犯僅對知情的一方適用共犯的處罰原則,對不知情的一方不適用共犯的處罰原則。在能夠認定間接正犯時,不用認定片面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