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只要根據各個人過失犯罪的情況分別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論處。
例如(2004年試卷二第87題)甲、乙二人系某廠鍋爐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電話催其赴約,但離交班時間還有15分鐘。甲心想,乙一直以來都是提前15分鐘左右來接班,今天也快來了。于是,在乙到來之前,甲就離開了崗位。恰巧乙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時都是我去后甲才離開,今天遲去15分鐘左右,甲不會有什么意見的。于是,乙過了正常交接班時間15分鐘左右才趕到崗位。結果,由于無人看管,致使鍋爐發生爆炸,損失慘重。甲、乙的行為:
A.屬共同犯罪 B.屬共同過失犯罪 C.各自構成故意犯罪 D.應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辨析】本案中甲、乙兩人的共同過失行為導致了事故的發生,屬于共同過失犯罪。共同過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我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就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但實踐中存在共同過失犯罪的情形,即二人以上的過失行為競合在一起導致了危害結果的發生。例如甲、乙兩人抬著西瓜往窗外扔,結果砸死路人丙,甲、乙兩人的過失行為結合在一起導致了死亡結果,這就是共同過失犯罪。對于共同過失犯罪的情形,不需要認定二人成立共同犯罪,直接按照各自的行為分別定罪處罰。由于在這種情形,兩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系,所以都成立相應的過失犯罪。
本題BD選項正確,AC選項錯誤。
2.故意犯罪行為與過失犯罪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故意(過失)行為與無罪過行為,更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2010年卷二第2題)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離職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機逃走,但剛跑到監獄外的樹林即被抓回。本案中,甲主觀上是過失,成立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不成立私放在押人員罪,因為私放在押人員罪屬于故意犯罪),乙主觀上是故意,成立脫逃罪;由于甲、乙的行為分別屬于過失行為和故意行為,所以甲、乙兩人不成立共犯。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時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時以各自行為侵害同一對象,但彼此之間并無意思聯絡的情況。例如,甲、乙趁倉庫起火,不約而同去盜竊倉庫財物。
4.先后故意實施相關犯罪行為,但彼此沒有主觀聯系的,不成立共犯。例如,甲到丙家盜竊了電視機,隨后與甲沒有通謀的乙到丙家盜竊了冰箱。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共謀盜竊,乙在院子外望風,甲入室盜竊,但甲還強奸了丙女。甲、乙只成立盜竊罪的共犯,不成立強奸罪的共犯。
6.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但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則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