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條件:共同行為
“行為”指犯罪行為;“共同行為”不僅指各共犯人都實施了屬于同一犯罪構成的行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質的行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形成為一個整體。
1.共同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一是共同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作為;二是共同不作為,即各共犯人的行為都是不作為;三是作為與不作為相結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為是作為,部分犯罪人的行為是不作為。
【經典考題】(2008年試卷二第7題)甲、乙夫婦因8歲的兒子嚴重殘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兒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強"時被乙看到,乙說:"這是毒藥吧,你給他喝呀?"見甲不說話,乙嘆了口氣后就走開了。毒死兒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體并對外人說兒子因病而死。關于甲、乙行為的定性,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與乙構成故意殺人的共同犯罪 B.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包庇罪
C.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遺棄罪 D.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無罪
【答案解析】:本題主要考核共犯的成立條件。
本案中,甲、乙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甲實施了殺人的實行行為,乙發現之后應該阻止而不阻止,兩人在當時已經形成了通謀,只不過兩人的行為表現方式不同,甲是作為方式,乙是不作為方式,所以A選項正確。另外,由于包庇行為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做假證明包庇的,本案中乙沒有實施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所以不成立包庇罪,B選項錯誤。乙也不成立遺棄罪,遺棄是指對年老、年幼、患病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不扶養的行為,顯然遺棄行為對被害人的生命沒有現實的緊迫的危險,而本案中乙發現兒子可能被毒死,卻不采取任何措施,屬于不作為的故意殺人行為,C選項錯誤。顯然,乙無罪的結論錯誤,D選項錯誤。本題正確答案為A。
2.共同犯罪行為的分工情況:一是正犯行為(實行行為),對共同犯罪故意內容的實現起關鍵作用;二是組織行為,即組織、策劃、領導共同犯罪的行為,對共同犯罪的性質、規模等起決定性作用;三是教唆行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行為,對他人犯意的形成起援引作用;四是幫助行為,即幫助實行犯罪的行為,對共同犯罪起輔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