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及其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知識要點】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兩類:一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一)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一方面,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為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另一方面,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因為當刑法明確規定對某些聚眾犯罪僅僅處罰首要分子(如第291條等),而此時首要分子就是一個人的情形下,不存在主犯。
(二)主犯的刑事責任
一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處罰原則:
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而不是按“全體成員”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換言之,集團成員超出集團犯罪計劃,獨自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屬于集團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對此不承擔責任。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二是其他主犯的處罰原則:
對于組織、指揮共同犯罪的人(如聚眾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例如,聚眾斗毆中,首要分子要對參加者斗毆行為導致的結果(重傷、死亡)承擔刑事責任,成立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對于沒有從事組織、指揮活動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例如,詐騙集團中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不對詐騙集團的全部犯罪數額負責,只對自己參與詐騙的全部數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