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從犯
【相關法條】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要點】
一是脅從犯僅包括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誘騙而參加犯罪的情形;
二是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并非完全喪失意志自由,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選擇的自由。否則,要么沒有罪過,不成立犯罪;要么屬于緊急避險,也不成立犯罪。
例如,乙持槍劫持出租車司機甲,令甲將其送往某銀行實施搶劫行為的,因為甲完全喪失意志自由,不構成搶劫罪的脅從犯。
再如,民航飛機在飛行中突遭武裝歹徒劫持,機長丙為避免機毀人亡,不得已將飛機開往歹徒指定地點。機長丙的行為是緊急避險,不是劫機犯的脅從犯。
三是如果行為人起先是被脅迫參加共同犯罪,但后來發生變化,積極主動實施犯罪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則應按主犯論處。
四是脅從犯的處罰原則,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