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
集合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了數個同種類的行為的犯罪,包括常習犯、職業犯與營業犯。
1、常習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具有常習性的行為人反復多次實施行為的犯罪,我國現行刑法沒有規定常習犯。
2、職業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將一定的犯罪作為職業或業務反復實施的犯罪,例如非法行醫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營業犯是指犯罪構成預定以營利為目的反復實施一定犯罪的行為,例如賭博罪中“以賭博為業的”的規定。
【特別提示】
營業犯與職業犯的關鍵區別,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營利目的,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的,屬于營業犯,不要求具有營利目的的,屬于職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