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犯,是指事實上存在數個不同的行為,其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僅成立吸收行為一個罪名的犯罪。
典型例子:行為人盜竊槍支后又私藏的;偽造貨幣后又出售或運輸的。
吸收犯的特征:具有數個獨立的符合犯罪構成的犯罪行為;數行為必須觸犯不同罪名;數行為之間具有吸收關系,即前行為是后行為發展的所經階段,后行為是前行為發展的當然結果。
案例1:甲開槍射擊乙致其死亡,同時導致乙價值2萬元的西服毀損的,僅成立故意殺人 罪,因為毀損財物是伴隨殺人產生的結果(附隨犯)。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案例2:甲實施殺人預備行為,隨后著手殺人,最終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僅成立故意殺 人罪既遂,其中未遂或者預備行為屬于共罰的事前行為(不可罰的事前行為)(發展犯)。
案例3:甲教唆乙盜竊,隨后甲又與乙共同實行盜竊行為或者又幫助乙實施盜竊行為的, 甲只成立一罪(共犯的競合)。
案例4:甲盜竊他人財物之后又毀壞該財物的,僅成立盜竊罪,毀壞財物的行為屬于共罰 的事后行為(不可罰的事后行為)。乙侵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謊稱財物被盜以免除歸還義 務的,后面欺騙的行為也屬于不可罰的事后行為。
案例5:甲將盜竊的仿真品(價值數額較大)冒充文物出賣給他人,騙取財物的,成立盜 竊罪與詐騙罪,并罰(事后行為侵犯新的法益,且對行為人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則應認定為 數罪)。乙盜竊他人文物后,為逃避偵查而毀壞文物的,數罪并罰。
【特別提示】
幾種典型的只認定為一罪的情形:
案例1:甲以傷害故意毆打乙,致使乙身體一處重傷、一處輕傷,僅成立重傷一罪。
案例2:甲以殺人故意,在不同時間、地點多次對乙實施暴力行為,致使乙死亡,僅成立 故意殺人罪一罪。
案例3:甲盜竊槍支后將槍支私藏于家中,僅成立盜竊槍支罪。
案例4:甲將自己偽造的貨幣出售給知情的第三者,僅成立偽造貨幣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案例4:甲盜竊乙財物,隨后利用該財物騙取乙其他財物的,由于最終侵犯一個法益,指 向同一對象,擇一重罪處罰。
案例5:甲以借為名騙取乙的財物,在乙要求返還財物時,以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免除自 己返還債務的,僅成立搶劫罪
最基本的吸收關系是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傳統刑法理論還主張實行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對于吸收犯,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