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如下:
1、犯罪以后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未被群眾扭送時(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投案),主動將自己置于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
(1)、自動投案須發生在尚未歸案之前(時間限定)。
“歸案之前”包括: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以前、犯罪人尚未被查獲以前或者司法 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進行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以前。
【特別提示】
沒有自動投案,在紀檢監察機關、公安、檢察機關調查談話、訊問、采取調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期間,犯罪分子如實交代辦案機關掌握的線索所針對的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2)、自動投案必須有實際行動(客觀條件)。
下列行為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
第一,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 犯罪事實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特別提示】
如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第二,犯罪分子因病、因傷或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 電報、電話投案,或者在被通緝、追捕的過程中,自動投案,或者經查實犯罪分子確已準備 去投案,或正在去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機關逮捕的。
【特別提示】
犯罪后被群眾扭送歸案的,或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或者在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當場被捕的,或者經司法機關傳訊、采用強制措施被動歸案的,不能認為是自動投案。
第三,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 交代自己罪行的;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在司 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因特定違法行為被 采取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 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第四,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動投 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3)、自動投案必須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主觀條件)。
第一,投案動機不影響自動性的認定:真誠悔罪、爭取寬大處理、經親友規勸而醒悟、 懾于法律的威嚴、潛逃在外生活無著等等。
第二,在家長、親友的語言規勸、陪同下投案的,只要犯罪人后來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應按自首處理。
【特別提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親友采用強制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并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可以參照自首的有關規定酌情從輕處罰。
(4)、自行投于有關機關或個人(投案對象)。
有關機關(不要求對其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的機關或與自己有關的機關、單位、組織等): 對犯罪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檢、法及其派出單位;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犯罪人所屬單位的保衛部門或鄉、村政府及其治保組織。
個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特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司法機關及其他機關、單位的人(非在執行職務之中的司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與某些非國家工作人員(如村長、治保主任等)。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特別提示】
投案方式不限于到有關機關去或者直接投向有關個人,還包括因病、因傷委托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電報、電話投案。
。5)、承認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投案表現)。
投案人必須承認下列事實:
首先,在犯罪事實已經發生但尚未被發現的情況下,承認自己實施了何種犯罪;
其次,在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況下,承認該罪是自己所為;
最后,在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被發覺但尚未歸案的情況下,承認自己是該罪行為人。
。6)、必須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并等待交代犯罪事實(實質要求)。
一方面,犯罪人匿名將贓物送回司法機關或者物主處,或者用電話、書信向司法機關報案或指出贓物所在,不成立自首。
另一方面,沒有自動投案,但辦案機關所掌握線索針對的犯罪事實不成立,在此范圍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種罪行的,成立自首。
案例:甲涉嫌受賄罪被捕后,司法機關發現受賄罪不成立。此時,甲又主動供述新的受賄罪事實的,成立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 基本事實),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實細節(對犯罪證據、兇器等拒不交待的,不影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斷)。
【特別提示】
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罪行的過程中推諉責任,保全自己,意圖逃避制裁;大包大攬,庇護同伙,意圖包攬罪責;歪曲罪質、隱瞞情節,企圖蒙混過關;掩蓋真相,避重就輕,試圖減輕罪責等等,不屬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成立自首。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包括姓名、年齡、職業, 住址、前科等情況。
【特別提示】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否則,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對于同種罪行,如果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否則,不能認定為自首。
。5)、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6)、犯罪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者更正、 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不能將這些行為視為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自動投 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不退還贓物的,原則上也不影響自首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