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
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1、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1)、“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
(2)、“服刑”:正在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刑罰。
2、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1)、“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罪行”:本人已經實施但司法機關不知道、不了解或未掌握的犯罪事實。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本人其他罪行”: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者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
【特別提示】
雖然如實供述的其他罪行的罪名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實供述的其他犯罪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犯罪屬選擇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實上密切關聯,應認定為同種罪行。例如,因受賄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又交代因受賄為他人謀取利益行為,構成濫用 職權罪的,不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