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制度
一、從重、從輕、減輕與免除處罰制度
【知識要點】
第63條第2款關于“法外減輕處罰”的程序性規定,即需要經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核準才可以在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適用減輕處罰。
二、數罪并罰制度
【相關法條】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知識要點】
(一)數罪并罰的原則
我國刑法對數罪并罰采取的是混合原則。
1.對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則。
2.對于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則。
(1)、數罪并罰時,拘役上限可以超過6個月達到1年。
(2)、數罪并罰時,管制上限可以超過2年達到3年。
(3)、數罪并罰時,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上限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當然包括三十五年)的,上限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即對判處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與主刑并科的原則。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適用數罪并罰的不同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并罰,適用第69條的規定。
對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應以一罪論處;但在以一罪論處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時間很長,不宜作為一罪的從重情節或法定刑升格的情節處理時,應實行并罰。
2.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并罰,適用第70條的規定,該方法稱為“先并后減”。 特點:
(1)一人所犯數罪均發生在原判決宣告以前。
(2)原判決只對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決,對另一部分犯罪沒有判決。
(3)不管漏罪即新發現的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犯罪,均應并罰。
(4)將新發現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與原判決的刑罰實行并罰。
(5)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罰,適用第71條的規定,該方法稱為“先減后并”。 特點: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1)犯罪人在原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與原判決的罪是否性質相同的罪。
(3)將新罪定罪量刑。
(4)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原則進行并罰。
(5)已經執行的刑期不得計算在新判決所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方法稱為“先減后并”。
【特別提示】
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并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并后減的方法進行并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并罰后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后并的方法進行并罰。
注意: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數罪,其中一罪發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