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效概述
時效分為追訴時效與行刑時效。我國刑法只規定了追訴時效。
二、追訴時效的期限
【相關法條】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三、追訴期限的計算
【相關法條】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知識要點】
根據刑法第88條、第89條的規定,追訴期限的計算有四種情況:
(一)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為符合犯罪構成之日。
【特別提示】過失犯罪的成立要求發生實害結果。
(二)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三)追訴時效的延長,是指在追訴時效的進行期間,因為發生法律規定的事由,而使追訴時效暫時停止執行。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我國刑法規定了兩種追訴時效延長的情況:
1.刑法第88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刑法第88條第2款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特別提示】上述兩種情況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其后的犯罪行為仍然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例如,行為人的甲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但行為人逃避偵查與審判,其后又犯了乙罪。先前的甲罪雖然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但后來的乙罪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四)追訴時效的中斷:“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后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追訴時效的中斷與追訴時效的延長相競合(或結合)時,應適用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
例如,行為人于1998年1月1日犯搶劫罪,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逃避偵查,并于2000年1月1日犯故意傷害罪。在這種情況下,對搶劫罪不能適用追訴時效中斷的規定,而應適用追訴時效延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