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罪名:
二、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知識要點】
1、“為境外”:包括為境內的機構、組織、個人竊取、刺探、收買國家秘密或者情報后, 非法直接或者間接提供給境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情報”: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開或者依照有關規定不應公開的事項(縮小解釋)。
3、將國家秘密通過互聯網予以發布,情節嚴重的,以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論處。
4、故意(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398條)屬于瀆職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第282 條第一款)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