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知識要點】
1、行為對象:航空器。
(1)一般認為應當針對使用中或者飛行中的航空器,但竊走沒有人在內的航空器的,不構成本罪(可能成立盜竊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本罪對象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國家航空器(用于軍事、海關、警察部門的航空器)。
【特別提示】
一方面,不能完全根據國際公約來解釋我國刑法:根據有關國際公約,劫持航空器犯罪 中的航空器僅限于民用航空器,但我國刑法中的劫持航空器罪包括劫持國家航空器的情形。
另一方面,我國行使普遍管轄權時,必須遵循國際公約的規定:對外國人劫持外國民用 航空器的行為可以管轄,但對劫持國家航空器的行為,只能考慮其他管轄原則(不屬于其他管轄原則范圍的,則我國沒有管轄權)。
2.行為內容: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其手段足以壓制航空器內的機組
成員或其他人員的反抗(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特別提示】
刑法中多個犯罪要求使用“暴力”、“脅迫”手段,但不同犯罪的暴力、脅迫的內 容和程度存在差別。刑法中的“暴力”存在四種情形:
最廣義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況,包括對人暴力與對物暴力,例如抗稅 罪中的暴力。
廣義的暴力,是指不法對人行使有形力的行為,不要求直接對人的身體行使,只要對入 的身體以強烈的物理影響即可,如在故意傷害的情形(在人身邊播放高分貝噪音)。
狹義的暴力,是指對人的身體不法行使有形力,不要求達到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
如強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打人一耳光)。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最狹義的暴力,是指對人行使有形力,并達到了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直 接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如搶劫罪中暴力的、劫持航空器中的暴力。
3、既遂標準:行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成立本罪既遂。
4、結果加重犯:“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包括故意和過失情形, 其中“致人重傷、死亡”,包括暴力、脅迫行為過失致人重傷、死亡,還包括為了劫持航空器 故意重傷與故意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