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知識要點】
1.行為對象:他人占有槍支、彈藥等是否合法,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行為性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屬于抽象的危險犯。盜竊、搶奪危險物質的,屬于具體的危險犯。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行為模式:騙取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的,不構成本罪,可按照詐騙罪、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論處。
4.責任形式:故意,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5.罪數問題:
(1)行為人為了竊取一般財物而實際上竊取了槍支、彈藥的,由于行為人并不明知是槍支、彈藥,不能認定為本罪,只能認定為盜竊罪(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如果盜竊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則另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罪并罰(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為)。
(2)明知是槍支而盜竊,再持有的,只成立盜竊槍支罪(吸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