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罪名
七、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
【知識要點】
1.本罪屬于具體的危險犯。
2.“運輸”行為包括境內運輸,還包括從境內運往境外、從境外運往境內的行為。
3.危險物質包括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
八、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知識要點】
1.兩種類型:
(1)、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與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槍支。
(2)、,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與單位,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是客觀的超過要素,只要求行為人具有認識的可能性即可。
2.行為內容:
(1)、非法出租槍支:指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擅自將公務用槍在一段時間內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償轉讓給他人,則成立非法買賣槍支罪。
(2)、非法出借槍支:違反《槍支管理辦法》的規定,擅自將公務用槍在一段時間內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非法將公務用槍贈與給他人的,可以認為是永久性無償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應認定為非法出借槍支。
【注意】
A、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將公務用槍用作借債質押物,使槍支處于非依法持槍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槍支罪。
B、非法出租、出借的對方,應該是沒有配備公務用槍資格的人員與單位。
3.共犯問題:行為人明知他人使用槍支實施殺人、傷害、搶劫、綁架等犯罪行為,而出租、出借槍支的,與他人成立相關犯罪的共犯。
九、重大責任事故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知識要點】
本罪與其他犯罪區別的關鍵是本罪發生在“生產、作業中”。
十、丟失槍支不報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二十九條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識要點】
1.主體身份:只能是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不包括配置槍支的人員。
2.行為方式:本罪屬于純正的不作為犯。丟失槍支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本罪的犯罪行為是“不及時報告”(根本不報告或者不按時報告)。
3.“造成嚴重后果”屬于客觀的超過要素,丟失槍支本身不屬于“嚴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