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重點罪名:
一、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知識要點】
1、行為表現: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注意】:如果上述四種行為難以區別時,不必硬性區分。
2、“銷售金額”: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注意】:司法解釋認為,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15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3、生產者、銷售者的資格與關系:
。1)、行為人是否取得了有關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或營業執照,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同一偽劣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事先通謀的,成立共犯;否則不成立共犯。
。3)、存在只有生產者沒有銷售者的情形,也存在只有銷售偽劣產品者而沒有生產偽劣產品者的情形。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案例:生產者生產的是合格產品,在推向市場時離有效使用期限還有一定時間;銷售者購進該產品后,由于某種原因長期積壓,事后明知產品超過有效使用期限,卻仍然銷售的,成立銷售偽劣產品罪。
共犯問題:
4、共犯問題: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技術的,以本罪的共犯論處。
5、罪數問題:
(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詐騙等犯罪的,屬于想象競合犯,擇一重罪處罰。
(2)、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妨害公務等罪的,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