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重點罪名: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識要點】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他人有求于行為人的職務行為時,行為人以職務行為或允諾職務行為作為條件,實施受賄行為。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且數額較大。
3.“為他人謀取利益”:屬于客觀違法要素,只是—種允諾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實際上為他人謀取了利益。索取他人財物與收受他人財物,都必須為他人謀取利益(該規定不同于受賄罪)。
4.“注意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注意】:“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不包括單純違反地方性規定的行為。
5.本罪屬于身份犯,要求行為人具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身份。
【注意】特殊主體:
(1)醫療機構中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成立本罪。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購等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成立本罪。
(3)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成立本罪。
(4)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