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重點罪名:
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知識要點】
1.“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屬于主觀目的,成立本罪不要求謀取到了不正當利益。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相同,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否則,成立行賄罪)。
3、為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給予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以財物的,成立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三、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六十七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識要點】
1.行為內容:只有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成立本罪。如果嚴重不負責任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不成立本罪。
2.主體身份:本罪主體僅限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