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重點罪名: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知識要點】
(一)、“非法”一般表現為主體不合法(主體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資格)或者行為方式、內容不合法(如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公眾”是指多數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單位)。
【注意】: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三)、“擾亂金融秩序的”:只有當行為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于進行貨幣、資本的經營時(如發放貸款),才能認定為擾亂金融秩序;否則不成立本罪(例如將資金用于生產活動)。
(四)、“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注意】:下列情形屬于實踐中常見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情形。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 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五)、責任形式:故意,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則可能成立集資詐騙罪。
(六)罪數問題:
(1)、行為人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后,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后,又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的,實行數罪并罰。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 200人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構成犯罪的,以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定罪處罰。
(3)、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準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活動相關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造成嚴重危害后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二年內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七)共犯問題: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