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普通罪名:
五、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知識要點】
1、“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不要求身份證明本身是虛假的。具體包括:
(1)、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
(2)、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使用虛假的保證人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以他人的身份證明掛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領取補辦的信用卡的,
2、罪數問題:實施本罪行為,有進行信用卡詐騙的,屬于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
六、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知識要點】
1.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2.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