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罪重點罪名:
一、集資詐騙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知識要點】
(一)責任形式: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在于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之際。如果獲取資金之后才產生非法 占有目的,欺騙出資人免除自己還本付息義務的,只成立詐騙罪,不成立集資詐騙罪(也不成立侵占罪)。
2、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 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集資后不用于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于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 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3、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 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相關罪名的異同
集資詐騙罪與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共同點都表現為行 為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不同點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