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詐騙罪重點罪名:
三、票據詐騙罪
【相關法條】
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知識要點】
一、行為方式的特殊性。
1、由于本罪行為完全列舉于刑法條文,所以超出法條規定的行為不成立票據詐騙罪,但可能成立詐騙罪等;
2、法條中的“使用”,是指按照票據的通常使用方式,將偽造、變造的的票據作為真票據予以利用,從而騙取財物。
例如,將偽造、變造的票據質押給貸款人的地,屬于使用行為。但是,出賣偽造的票據本身騙取財產的行為,不屬于這里的使用,只能成立詐騙罪。
二、責任形式: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行為人必須明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明知是他人的票據,明知自己在銀行帳戶中沒有資金或者資金不足等等,即要求明知構成犯罪的客觀事實。
2、如果對同一犯罪內具體內容認識錯誤(如以為是偽造的票據,實際上卻是他人作廢的票據),屬于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同一構成要件內的事實認識錯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盜竊支票并使用的行為性質:
1、盜竊定額支票的,不管行為人盜竊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盜竊罪。
2、盜竊定額支票之外的不記名、不掛失支票的,成立盜竊罪。
3、盜竊記名的空白支票,然后補記支票收款人或支票金額并使用的,成立票據詐騙罪。
4、盜竊記名支票后,無論在掛失之前還是之后使用的,均應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5、盜竊格式票據(票據用紙)并偷蓋印章或者偽造印鑒,記載相關事項,無論在掛失之前還是之后使用的,都觸犯了偽造金融票證罪與票據詐騙罪,應從一重罪論處(在票據詐騙未遂的情況下,認定為偽造金融票證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