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稅收征管罪重點罪名:
二、騙取出口退稅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知識要點】
1.罪數問題:只有在沒有繳納稅款的情況下才可能成立騙取出口退稅罪。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等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成立逃稅罪。對于騙取稅款超過所交納的稅款部分,則應認定為騙取出口退稅罪,與逃稅罪實行并罰。
2.行為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的,按照騙取出口退稅款罪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