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稅收征管罪重點罪名: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持有偽造的發票
【相關法條】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識要點】
1.行為表現: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專用發票的行為,這四種行為都屬于實行行為。
2.抽象的危險犯:司法機關應以一般的經濟運行方式為根據,判斷是否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可能性。如果虛開、代開增值稅等發票的行為根本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可能性,則不認定為本罪。
例如,甲、乙雙方以相同的數額相互為對方虛開增值稅發票,并且已按規定繳納稅款,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主觀目的與現實可能的,不認定為本罪。
再如,代開的發票有實際經營活動相對應,沒有而且不可能騙取國家稅款的,不認定為本罪。
【注意】:通過虛開專用發票騙取稅款數額較大、巨大、特別巨大的,也不成立逃稅罪、騙取出口退稅款罪等,只成立本罪(本罪包含騙取稅款的內容)
3.注意規定: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發票行為的定性,仍定盜竊罪或詐騙罪。
4.注本罪沒有死刑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