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市場秩序罪重點罪名:
三、強迫交易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強買強賣商品的;
(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
(三)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投標、拍賣的;
(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收購公司、企業的股份、債券或者其他資產的;
(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的經營活動的。
【知識要點】
1、“暴力”:包含導致被害人輕傷的情形,但不包含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如果使用暴力強迫交易,將被害人打成重傷或者死亡的,根據案件情形,成立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想象競合犯。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
(1)、強迫交易罪主體經常進行商業活動,或者以商業盈利為生。
案例:如果教師以暴力行為強迫學生以500元購買其價值5元的筆記本的行為,成立搶 劫罪。
(2)、強迫交易罪的暴力、脅迫的內容與程度低于搶劫罪。暴力、脅迫的程度達到搶劫與敲詐勒索的程度,則認定為搶劫罪或敲詐勒索罪。
(3)、強迫交易罪中“不公平價格”只能略高于公平價格。如果以暴力、脅迫為手段,以商品交易為借口侵犯財產的,則應認定為搶劫或敲詐勒索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