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重點罪名
一、故意殺人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識要點】
(一)成立條件
1.行為對象:“他人”。
(1)、自殺行為不成立本罪。
(2)、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終于死亡。
(3)、尸體不能成為故意殺人罪的對象。
【注意】行為人誤認尸體為活人而進行“殺害”的,為對象不能犯,只有具有導致活人死亡的可能性時(如尸體附近有其他人),才能按故意殺人未遂處理。
2.行為內容:殺人行為
(1)、必須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即殺人行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于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時期之前終結。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具有非法性(執行死刑槍決罪犯的行為不成立犯罪)。
3.責任條件:行為主體要求已滿14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要求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目的或者動機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二)罪數問題
1.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
(2)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死亡的;
(3)虐待被監管人致人死亡的;
(4)聚眾“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5)聚眾斗毆致人死亡的。
2.想象競合:
(1)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方法殺人,危害公共安全的,屬于想像競合犯,擇一重罪(故意殺人罪)處罰。
(2)非法拘禁、誣告陷害、徇私枉法、劫持航空器等行為本身具有導致被害人死亡可能性,行為人對此有認識的,成立想象競合犯。
(3)為殺人而做準備條件,準備條件行為成立其他犯罪實行行為的,則是故意殺人罪(預備)與其他犯罪的想象競合犯;一旦著手殺人行為,則屬于數罪并罰。
3.結合犯: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成立綁架罪(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4.結果加重犯:搶劫致人死亡的,成立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
5.數罪并罰:
(1)強奸過程中殺害前來阻止的第三人的,強奸罪與故意殺人罪并罰。
比較:搶劫過程中殺害前來阻止的第三人的,只成立搶劫罪一罪,屬于搶劫致人死亡。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過程中或者之后殺害被害人的(故意的情形),強奸罪與故意殺人罪并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比較:強奸婦女、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過失的情形),成立強奸罪的加重犯。
(3)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殺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等(故意的情形),拐賣婦女、兒童罪并罰。
比較:拐賣婦女、兒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死亡的(過失的情形),成立加重犯。
(4)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之后,故意殺害被害人的,并罰。
比較:非法拘禁行為本身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非法拘禁罪的結果加重犯。
非法拘禁之后暴力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擬制為故意殺人罪一罪。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虐待被監管人行為本身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法律擬制為故意殺人罪一罪。
6.牽連犯:為殺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者毀壞財物。
比較:為殺人而盜竊槍支的,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