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重點罪名
一、故意殺人罪
。ㄈ┕室鈿⑷说膶嵭行袨榕c自殺相關行為的關系
1.相約自殺:二人以上相互約定自愿共同自殺的行為。
(1)如果相約雙方均自殺身亡,不存在刑事責任問題;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如果相約雙方各自實施自殺行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殺未逞,未逞一方也不負刑事責任;
。3)如果相約自殺,由其中一方殺死對方,繼而自殺未逞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量刑時可以從輕處罰。
2.引起他人自殺:即行為人所實施的某種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
。1)正當行為、錯誤行為或者輕微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不成立犯罪。
(2)嚴重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將嚴重違法行為與引起他人自殺身亡的后果進行綜合評價,達到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時,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誹謗罪。
。3)犯罪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但對自殺身亡結果不具有故意時,應按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并從重處罰。例如強奸婦女引起被害婦女自殺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
(4)少數結果加重犯包括自殺的,按照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處罰。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3.教唆或者幫助自殺:當教唆、幫助(與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幫助不是等同概念)自殺的行為,具有間接正犯性質時,成立故意殺人罪。
。1)欺騙不能理解死亡意義的兒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人,使其自殺的,屬于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
(2)憑借某種權勢或利用某種特殊關系,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心理強制方法,使他人自殺身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
例如,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制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行為的,邪教組織成員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3)行為人教唆自殺的行為使被害人對法益的有無、程度、情況等產生錯誤,其對死亡的同意無效時,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例如,醫生欺騙患者說:“你最多只能活三個月,而且一周后開始劇烈疼痛。”進而使其自殺的,患者對自殺的同意無效,對醫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四)部分犯罪共同說的運用
1、共同犯罪人分別實施故意殺人的、故意傷害的、強奸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兒童的、搶劫的,可以在故意傷害范圍內成立共犯;
2、共同犯罪人分別實施故意殺人、綁架殺害被綁架人、劫持航空器殺害被害人的、搶劫殺人的,可以在故意殺人罪范圍成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