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重點罪名
三、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知識要點】
故意傷害罪法益為生理機能之健全。
(一)成立條件
1.行為對象:他人的身體。毀壞尸體、傷害胎兒身體、傷害自己身體的,不成立故意傷害罪(如果自傷行為侵犯了其他法益,可能構成犯罪,例如戰時自傷罪)。
2.傷害行為:傷害行為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傷害行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3.危害結果: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傷害結果的程度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死。
4.非法性: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而傷害他人,因治療上的需要為病人截肢,體育運動項目中規則所允許的傷害等,承諾輕傷害的都不構成犯罪。基于他人承諾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對造成重傷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例如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成立故意傷害罪)。
【注意】:要把這里的被害人承諾的傷害與教唆、幫助他人自傷的行為區別開來。在被害人承諾的傷害情形,傷害行為本身是行為人實施的;在教唆、幫助他人自傷的情形,傷害行為本身是被害人自己實施的。所以,教唆、幫助自傷的行為原則上不成立犯罪,除非支配了被害人的行為,達到了間接正犯的程度。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5.行為主體: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主體是己滿14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主體則必須已滿16周歲,并具有辨認控制能力。
6.主觀責任形式:具有傷害的故意。只具有單純毆打的意思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注意】同時傷害的情形,即二人以上沒有意思聯絡而同時傷害他人的情形。對同時傷害不能認定為共同傷害,而應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同時傷害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結果的,都不構成犯罪。
(2)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輕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輕傷為何人造成時,都不構成犯罪。
(3)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重傷結果,但證據表明該重傷由一人行為所致,卻不能辨認該重傷為何人造成時,可以對各行為人追究故意傷害未遂的刑事責任。
(4)同時傷害行為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并能認定各自的行為造成了何種傷害的,應當分別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