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重點罪名
(二)故意傷害罪的認定
1.法律擬制為故意傷害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
(2)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
(3)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4)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
(5)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
2.結果加重犯:
(1)故意傷害造成重傷的,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明顯只具有輕傷的故意,但過失造成重傷;二是行為人明顯具有重傷的故意,客觀上也造成了重傷(這種情形可能存在重傷未遂)。
(2)故意傷害致死的,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直接性因果關系,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為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例如,行為人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雖然沒有發生打擊錯誤與對象認識錯誤,但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卻仍然實施傷害行為,因而造成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再如,行為人甲本欲對被害人乙實施傷害行為,但由于對象認識錯誤或者打擊錯誤,而事實上對丙實施傷害行為,導致丙死亡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又如,行為人甲對乙實施傷害行為,沒有發生事實認識錯誤,也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同時傷害丙,由于某種原因致使丙死亡的,甲不成立故意傷害致死。
【注意】:故意傷害罪的成立要求發生輕傷以上結果(輕傷未遂不成立犯罪),也可能存在重傷未遂的情形(對重傷結果持故意心態),但決不存在傷害致死的未遂(對死亡只能是過失,否則成立故意殺人罪)。
3.法條競合:“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爆炸罪、劫持航空器罪、強迫勞動罪等包含故意傷害的內容,不再成立故意傷害罪,而認定為其它相關罪名。
4.想象競合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妨害公務罪、抗稅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與故意傷害罪可能存在想象競合。
5.連續傷害他人的,即使法益是同種的,只要不是同一的,認定為同種數罪,原則上數罪并罰。
6、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罪的關系:
①學說:
學說一:對立理論:殺人行為不包含傷害行為,殺人故意排除傷害故意。
學說二:單一理論:殺人行為必然包含傷害行為,殺人故意必然包含傷害故意。
案例1:查不清甲的攻擊行為是殺人還是傷害行為。
案例2:甲以殺人故意、乙以傷害故意共同攻擊丙。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案例3:甲先以傷害故意、后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行為,不能查清楚是前行為還是后行為導致乙死亡。
②結論:
按照學說一對立理論,案例1中甲無罪,案例2中甲、乙不成立共犯,案例3中甲對乙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
按照學說二單一理論,案例1中甲成立故意傷害罪,案例2中甲、乙成立故意傷害罪的共犯,案例3中甲成立故意傷害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