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重點罪名
六、非法拘禁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知識要點】
法益:他人現實的身體活動自由,即采取現實的自由說(限定說)。理論上還有可能的自由說(非限定說)。
例如,將入睡的人反鎖在房間,在其醒來之前又將鎖打開的,按照現實的自由說,該行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按照可能的自由說,該行為成立非法拘禁罪。
(一)成立條件
1.行為對象:他人(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
案例:民航機長甲駕駛飛機到達目的地后,謊稱目的地不能降落而返還出發機場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2.行為內容: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的身體自由。
(1)直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如捆綁他人四肢,使用手銬拘束他人雙手)與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如將他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2)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包括有形與無形的方法。
(3)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與利用他人的恐懼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進人貨車車廂后高速行駛,使之不敢輕易跳下車)。
(4)包含作為與不作為方式。
(5)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
3.非法性: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
以下行為不認定為非法拘禁:
(1)、執行法令的行為:收容精神病患者、公民扭送人犯、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行為等。但發現不應拘捕時,借故不予釋放,繼續羈押的,或者故意超期羈押的,應認定為(不作為 方式的)非法拘禁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緊急避險:為了防止兇暴的醉漢危害他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得已拘束其身體的。
(3)、被害人承諾:被害人基于真實的自由意志,囑托或同意將自己置于特定場所的。
案例1:乙進入電梯后,甲關閉電源,謊稱停電,使得乙不能走出電梯的,甲成立非法拘禁罪
案例2:甲欺騙乙呆在賓館房間,直到丙來該房間為止,乙一直等在該房間的,甲不成立 犯罪。
4、責任條件:故意,但不以出賣、勒索財物為目的。
(1)、以非法綁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財物的,成立綁架罪。
(2)、以出賣為目的非法綁架婦女、兒童的,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后,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的,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