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重點罪名
十一、侮辱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知識要點】
1.侮辱行為。
。1)暴力侮辱:這里的暴力不包括殺人、傷害、毆打,而是指使用強力敗壞他人的名譽。例如,扒光男子的衣褲,當眾羞辱;使用強力逼迫他人做難堪的動作;強行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非暴力的動作侮辱:例如,與他人握手后立即取出紙巾擦拭,表示對他人的蔑視。
。3)言詞侮辱:表現為使用言詞對被害人進行戲弄、詆毀、謾罵,使其當眾出丑。
。4)文字侮辱:書寫、張貼、傳閱有損他人名譽的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標語等。
2.必須公然進行:即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
3.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死者不能成為本罪對象(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成立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為本罪對象。
4.凡是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損害婦女的性的羞恥心,侵犯婦女的性的自己決定權的行為,就不再屬于第246條的侮辱行為。所以,不管出于什么動機與目的,不管在什么場所,強行剝光婦女衣褲的行為,都屬于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
5.本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