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重點罪名
十四、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五十七條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知識要點】
1.行為內容: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僅有干涉行為而沒有實施暴力的,不構成本罪;僅以暴力相威脅進行干涉的,也不構成本罪;暴力極為輕微的(如打一耳光),不能視為本罪的暴力行為。
2.非身份犯:行為人與被害人是否具有某種特定關系,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丈夫因不同意妻子與自己離婚而對妻子實施暴力的,一般不以本罪處理。如果符合虐待罪的構成要件,可按虐待罪論處。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數罪并罰:長期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只要其中一次屬于故意殺人或故意重傷行為,則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故意殺人罪或故意重傷罪,實行數罪并罰。
4.想象競合:以故意殺人、故意重傷、非法拘禁等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屬于想象競合犯,從一在重罪處斷。
5.結果加重犯:“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實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行為的過程中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直接引起被害人自殺身亡。
【注意】:某些少數民族地區的搶婚習俗,是結婚的一種方式,不能以本罪論處。但要注意以下幾種幾種特殊情形。
(1)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絕,而糾集多人使用暴力將女方劫持或綁架于自己家中,強迫女方與自己結婚的,應以本罪論處;如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則屬于一個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罪論處。
(2)因向女方求婚遭到拒絕,為造成既成事實,而糾集多人使用暴力將女方劫持或綁架于自己家中,強行與之性交的,構成強奸罪;
(3)女方與男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爾后由于種種原因女方不愿與男方同居,男方使用暴力將女方搶到自己家中甚至強行同居的,—般不以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