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普通罪名
五、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款 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知識要點】
1.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符合本罪成立條件,同時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其勞動,情節嚴重的,應當數罪并罰。
2.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