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普通罪名
九、虐待被監管人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四十八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知識要點】
1.行為對象:“被監管人”,包括在監獄、拘役所等勞改場所服刑的已決犯,在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在拘留所等場所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員。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違法阻卻事由: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險性行為的時候,經批準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對犯人給予禁閉處罰的,屬于合法行為,不成立本罪。
3.法律擬制: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