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普通罪名
十、侵犯通信自由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五十二條 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識要點】
1.本罪客觀行為表現為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的行為。
(1)“信件”: 包括電子郵件、明信片(可以隱匿、毀棄明信片,但不能非法開拆明信片,不要求通過郵政局投遞。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注意: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構成犯罪的,成立相應犯罪。此外,可以隱匿、毀棄明信片。
(2)“他人信件”:指他人所有的信件,不包括單位之間的公函。(隱匿、毀棄、非法開拆單位信函的,根據具體情形可能成立毀滅國家機關公文罪、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無罪)。
(3)“隱匿”:指妨害權利人發現信件的一切行為。
(4)“毀棄”:指妨害信件本來效用的一切行為。
(5)“非法開拆”:指擅自使他人信件內容處于第三者(發件人與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為人)可能知悉的狀態的一切行為,不要求第三者已經知悉信件的內容。
2.罪數問題
(1)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并從中竊取少量財物,或者竊取匯票、匯款支票,騙取匯兌款數額不大的,認定為侵犯通信自由罪并從重處罰。
(2)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并從中竊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認定為盜竊罪并從重處罰。
(3)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并從中竊取匯票或匯款支票,冒名騙取匯兌款數額較大的,認定為侵犯通信自由罪和詐騙罪,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