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普通罪名
十三、虐待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知識要點】
1.行為人有意識地造成被害人傷害或死亡的行為,不構成虐待罪,而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在情節惡劣的經常性虐待過程中,其中一次產生傷害或殺人故意,進而實施傷害或殺人行為的,構成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數罪并罰。
3.本罪屬于親告罪,但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