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重點罪名
一、搶劫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識要點】
法益:他人財產和人身權利。
(一)行為結構
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強取公私財物。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方法,是手段行為;強取公私財物,是目的行為。
1.手段行為:必須達到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程度。
(1)暴力方法
暴力內容:對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為,包括毆打、捆綁、傷害、禁閉等,還包括殺害被害人的情形(徹底壓制對方反抗)。
暴力對象:必須針對人實施(不包括對物暴力),具體包括財物的直接持有者、保管者, 有權處分財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礙行為人劫取財物的人(包括財物的輔助占有者或者協助占有, 管理財物的人、財物占有者的家人、有一定看管能力的兒童)。
暴力程度:要求足以抑制對方的反抗,但不要求事實上抑制了對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質
(2)脅迫方法
脅迫方式:語言或者動作、手勢。
脅迫內容:以當場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脅(足以抑制對方反抗的程度)。以將來實施暴力相威脅的,以及以當場立即實現損毀名譽、毀壞財物等非暴力內容進行威脅的,不成立搶劫罪,可以成立敲詐勒索罪。
案例1:甲在乙家安放了定時炸彈,威脅乙“如果兩天內不給1萬元,將引爆定時炸彈”, 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
案例2:甲將啤酒瓶藏在懷里,對著銀行工作人員說“給錢,不然引爆手榴彈”,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暴力、脅迫之外的其他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行為。
第一、采用藥物、酒精使被害人暫時喪失自由意志,然后劫走財物。
第二、將具有反抗能力和意思的人反鎖在房間,將其他房間的財物拿走的,成立搶劫罪。
【注意】沒有實施足以壓制對方反抗的行為,絕對不成立搶劫罪。單純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狀態取走財物的,僅成立盜竊罪。
2.目的行為:強取財物,即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
(1)行為人自己直接奪取、取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
(2)迫使被害人交付(處分)財物;
(3)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行為,乘被害人沒有注意財物時取走其財物;
(4)在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之際,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將身邊財物遺留在現場,行為人取走該財物。
3.因果關系: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壓制被害人的反抗,與奪取財產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
(1)只要能夠肯定上述因果關系,就應認定為搶劫(既遂),不限于“當場”取得財物。
例如①.明知被害人當時身無分文,但使用嚴重暴力,壓制其反抗,迫使對方次日交付財物的,應認定為搶劫罪(視對方次日是否交付成立搶劫既遂與未遂)。
②.甲在乙的住宅內向乙的飲料內投放安眠藥,打算兩小時后進入住宅取得財物。但乙喝了飲料后外出聽司法考試講座,甲再次進入乙無人的住宅取走乙的財物。甲成立搶劫罪(未遂)與盜竊罪(并罰)。
③.甲進入乙家,將乙臥室房門反鎖(足以壓制乙反抗)。在甲拿走乙財物的過程中,乙一直在睡覺且沒醒來。甲成立搶劫罪(未遂)與盜竊罪(并罰)。
【特別提示】如果在甲搬運財物的過程中,乙醒來但不能走出房間制止甲的行為,則甲的行為成立搶劫罪(既遂)。
(2)如果不能肯定上述因果關系,即使當場取得財物,也不能認定為強取財物。
例如,實施的暴力、脅迫等行為雖然足以抑制反抗,但實際上沒有抑制對方的反抗,對方基于憐憫心而交付財物的,只成立搶劫未遂。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再如,甲以搶劫故意實施暴力,導致被害人逃跑時失落財物,甲在追趕時拾得該財物的,不屬于強取財物,認定為搶劫未遂與侵占罪。
又如,為取得財物毆打被害人,趁被害人外出就醫而取走財物的,認定為故意傷害罪與盜竊罪。
【特別提示】搶劫罪的對象包括財產性利益。例如:(1)債務人甲殺害沒有繼承人的債權人乙,成立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競合)。(2)甲乘坐出租車后對出租車司機使用暴力,迫使司機放棄車費的,成立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