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重點罪名
(四)搶劫罪的認定
1.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
(1)為繼承遺產而殺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成立故意殺人罪,不成立搶劫罪。
(2)搶劫財物后,為了滅口而殺害他人的,成立搶劫罪與故意殺人罪,實行數罪并罰。
(3)由于其他原因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致人死亡,然后產生非法占有財物的意圖,進而取得財物的,根據場合不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與盜竊罪或者侵占罪并罰。
(4)行為人為劫取財物而預謀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5)只要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實施殺人行為,且其后取得財物與殺人之間具有意思關聯,即可認定為搶劫罪,
例如,甲按照計劃在殺害乙后趕往乙的住宅取走財物的;
甲為了取得乙的戒指而殺害乙,在摘取戒指后發現了錢包,一并將錢包取走的,僅成立搶劫一罪。
再如,張三為了取得李四的戒指而殺害李四,在取得戒指一周后,為了湮滅尸體來到殺人現場,發現錢包而將錢包取走的,對取得錢包的行為,應認定侵占罪。
2.搶劫罪與綁架罪:
關鍵區別:綁架罪只能是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勒索財物;搶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綁架人交付財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財物。
【特別提示】(1)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離開日常生活處所后,仍然向該被害人勒索財物的,成立搶劫罪。如果行為人控制被害人,向在場的第三人索要財物的,成立綁架罪。
(2)在行為人控制被害人索要財物的情形下,究竟成立綁架罪還是搶劫罪,不以實際向誰索要財物為準,而是以行為人控制被害人時打算向誰索要財物為準:如果控制被害人時打算向被害人本人索要財物的,成立搶劫罪;如果控制被害人時打算將被害人作為人質意圖向第三者索要財物的,成立綁架罪。
(3)綁架過程中又當場劫取被害人隨身攜帶財物,同時觸犯綁架罪和搶劫罪的擇一重罪處罰。但是,以下情形應該數罪并罰:
①甲、乙暴力綁架丙,向丙的家人丁勒索人民幣50萬元,在丁籌集贖金時廠甲、乙又使用暴力搶劫丙身上的手機、現金、手表等財物。甲、乙成立綁架罪與搶劫罪(并罰)。
②甲、乙使用暴力搶劫丙的財物,但發現丙家富有,于是甲、乙繼續暴力控制丙,以殺害丙威脅其家人,索要贖金50萬元。甲、乙成立綁架罪與搶劫罪(并罰)。
3.既遂與未遂
著手:開始實施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行為。
既遂: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刑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余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于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 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4.罪數問題
(1)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奸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以能夠評價為搶劫罪的手段行為為前提),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并罰;
(2)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后,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或者侵占罪)實行數罪并罰。
(3)搶劫違禁品后又以違禁品實施其他犯罪的,應以搶劫罪與具體實施的其他犯罪實行數罪并罰(后者屬于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為)。
(4)搶劫他人信用卡并迫使被害人說出密碼,在驗證密碼之后將被害人殺死的,成立搶 劫罪(對象是信用卡本身)與故意殺人罪(并罰)。如果事后利用信用卡在ATM機或者在銀行柜臺取款的,另成立盜竊罪或者信用卡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