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重點罪名
(五)搶劫罪的加重情節
1.“入戶搶劫”
(1)“戶”:是家庭住所。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場所特征:與外界相對隔離。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評價為家庭住所的,不應認定為“戶”。
(2)“入戶”:目的非法。即進人他人住所時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于入戶搶劫。對于入戶盜竊、詐騙、搶奪,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被害人發現后追趕,出戶之后行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屬于轉化型搶劫,但不屬于“入戶搶劫”。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入戶搶劫”:暴力、脅迫等強制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以搶劫目的入戶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離開戶進而強取財物的,也應認定為入戶搶劫。但在戶外以欺騙手段使被害人到戶外后實施搶劫的,不是入戶搶劫。
。4)主觀條件: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進人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5)戶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為人以搶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搶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財物的,屬于入戶搶劫。
。6)共犯情形:在戶外為入戶搶劫者望風的,或教唆他人入戶搶劫的,屬于入戶搶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與運營性。不包括小型出租車、私人轎車、工廠、學校班車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其一、搶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財物。
其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一名乘客的財物的,也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其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下車后進行為事后搶劫的,不屬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1)是指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不包括辦公用品。
。2)明知是正在使用中的運鈔車(運鈔車里面裝有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劵和客戶的資金)而搶劫的,屬于“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否則,只能認定為普通搶劫。
。3)想象競合犯: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搶劫,危及飛行安全的,成立搶劫罪與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想象競合犯。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1)多次:三次以上,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
(2)數額巨大:5000以上2萬以下。對搶劫博物館、重要文物的,屬于搶劫數額巨大。
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
(1)責任形式:對重傷、死亡結果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故意。
(2)因果關系:搶劫手段行為與強取財物的行為中任何行為導致重傷、死亡的,就都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死亡;在事后搶劫(轉化型搶劫)中,暴力等行為導致抓捕者等人重傷、死亡的,也屬于致人重傷、死亡。
(3)行為對象:財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為人取得財物的人或者行為人自認為會阻止自己取得財物的人。對象錯誤、打擊錯誤的情形不影響結果加重犯的判斷。
(4)基本行為以外的行為造成所謂嚴重結果的,不成立結果加重犯。例如,搶劫后的逃離行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過程中偶然遇見以前的仇人而將其殺害的,搶劫同伙在搶劫過程中因為意見分歧而相互殺傷的,都不成立搶劫致人死亡,而應數罪并罰。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冒充:沒有軍人或警察身份身份冒充軍人或警察身份的,軍人和警察相互冒充的,此種警察或者軍人冒充彼種警察或者軍人的。
【注意】有種觀點主張真正的軍警人員顯示自己軍警人員的身份搶劫的,也屬于“冒充軍警人員搶劫”
7.“持槍搶劫”
(1)“槍”:能發射子彈的真槍,不包括仿真手槍與其他假槍;不要求槍中裝有子彈。
(2)“持槍”:使用槍支或者向被害人顯示持有、佩帶的槍支。
(3)“持槍搶劫”:持槍搶劫必須要求行為人顯示或者使用槍支搶劫。因攜帶槍支搶奪而成立搶劫罪的,不屬于持槍搶劫。
【注意】其一、因攜帶槍支搶奪而成立搶劫罪的,不屬于持槍搶劫。
其二、事后搶劫中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槍支的,屬于持槍搶劫。
其三、以搶劫故意,使用槍支脅迫被害人喝下安眠藥,在被害人昏迷后取走其財務的,屬于持槍搶劫。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1)“軍用物資”:武裝部隊(包括武警部隊)使用的物資,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資。
(2)“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已確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搶險、救災、救濟的物資。
(3)責任形式:要求行為人明知是“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如果出現事實認識錯誤,按照認識錯誤的理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