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重點罪名
(三)攜帶兇器搶奪的認定
刑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根據司法解釋,“攜帶兇器搶奪”,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槍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進行搶奪或者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
1.法條性質:法律擬制,而非注意規定,即只要行為人攜帶兇器搶奪的,就以搶劫罪論處,而不要求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2.兇器認定:兇器分為性質上的兇器與用法上的兇器(擴大解釋),即指具有殺傷力的器物。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器物是否具有殺傷力:
(1)物品的殺傷機能的高低。某種物品的殺傷機能越高,被認定為兇器的可能越大,如塑料制成的手槍、匕首等,不能認定為兇器。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物品供殺傷他人使用的可能性大小。如果行為人所攜帶的物品屬于違法犯罪人通常用于違法犯罪的物品,則可能被認定為兇器。
(3)根據一般社會觀念,該物品所具有的對生命、身體的危險感的程度。
例如:系著領帶搶奪的,不屬于攜帶兇器搶奪。
開著汽車搶奪的,不屬于攜帶兇器搶奪
(4)物品被攜帶的可能性大小。根據一般人的觀念的,在當時的情況下,行為人攜帶兇器是否具有合理性。一般人在馬路上行走時,不會攜帶菜刀、殺豬刀、鐵棒、鐵錘、斧頭、鋒利的石塊等;攜帶這些物品搶奪的,應認定為攜帶兇器搶奪。
3.攜帶認定:現實支配,行為人隨時可以使用自己所攜帶的物品。不同于持有(事實支配,不要求行為人可以時時刻刻地現實上予以支配)。
(1)使隨從者(以隨從者在現場為前提,但不以隨從者與行為人具有共同故意為前提)實施攜帶行為的,屬于攜帶兇器。
(2)行為人在攜帶兇器而又沒有使用兇器的情況下搶奪他人財物的,才適用第267條第2款的規定。
(3)如果行為人攜帶兇器并直接針對財物使用兇器進而搶奪的,適用刑法第267條第2款。例如,行為人攜帶管制刀具尾隨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時,使用管制刀具將他人背著的背包帶劃斷,取得他人背包及其中財物的,應適用刑法第267條第2款,而不能直接適用刑法第263條的規定。
(4)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違法犯罪而攜帶某種物品,實施搶奪時也沒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則不屬于攜帶兇器搶奪。
(四)搶奪罪的處罰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司法解釋:“實施搶奪公私財物行為,構成搶奪罪,同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后果,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注意】:搶奪行為致人重傷、傷亡的,應認定為“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