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罪重點罪名
三、盜竊罪
【相關法條】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知識要點】
(一)成立條件
1.行為對象:他人占有的財物。
財物:包括有體物和無體物;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物和違禁品。
他人占有:盜竊罪的對象必須是他人占有的財物,對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
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特殊情形:
(1)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盜竊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盜竊罪。
(3)以牟利為目的(為了出售、出租、自用、轉讓等謀取經濟利益的行為),盜接他人 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成立盜竊罪。
(4)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成立盜竊罪。
(5)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上網帳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 成立盜竊罪。
(6)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成立盜竊罪,從重處罰。
(7)對于利用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或者實施其他犯罪的,應當 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例如,利用計算機病毒盜竊財物的,成立盜竊罪。
【注意】:盜竊槍支、彈藥、尸體、公文、印章等物的,不以盜竊罪論處。但出現事實認識錯誤的,按照事實認識錯誤的原理處理。
2.行為內容:竊取他人占有的財物。竊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脅迫手段(平和手段),違反財物占有人的意志,將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占有。
(1)盜竊行為并不限于秘密竊取:①在公共汽車上、集貿市場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著自己的一舉一動而‘公然’實施扒竊的;②假裝走路不穩,故意沖撞他人,趁機取得他人財物的;③明知大型百貨商店、銀行等場所裝有攝像監控設備且有多人來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財物的,④被害人特別膽小,眼睜睜看著他人行竊而不敢聲張的。
(2)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系。其方式多種多樣,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騙方式盜竊財物的情形,例如“調虎離山”案件和“掉包”案件,成立盜竊罪。
例如,行為人將他人從室內騙至室外,然后進人室內竊取財物的。
再如,行為人偽裝成顧客,到商店試穿高檔西服,然后逃走的。
又如,商場購物拿過售貨員遞過的貨物就逃跑的。
又如,出租車司機趁乘客下車還沒來得及拿走財物的時候迅速駕車離開現場的。
3.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
(1)、“數額較大”: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但是“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概念。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為“多次盜竊”。
相關司法解釋:
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盜竊罪論處:
其一,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其二,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其三,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其一,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其二,全部退贓、退賠的;
其三,主動投案的;
其四,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其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2)“多次盜竊”: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的(不要求每次盜竊都既遂,也不要求每次盜竊都成立盜竊罪)。source:獨角獸司法考試網
(3)“入戶盜竊”:不要求“入戶”行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以入戶盜竊不是結合犯,也不是牽連犯);但要求為了違法犯罪“入戶”(基于合法原因入戶,臨時起意盜竊的不是“入戶盜竊”)。沒有盜竊數額或者次數方面的限定,但要求行為人竊取值得刑法保護 的財產。
(4)“攜帶兇器盜竊”:不同于“攜帶兇器搶奪”,其中的“兇器”不要求有明顯的殺傷力(盜竊工具也屬于這里的“兇器”),不要求兇器有被隨時使用的可能性;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隨時使用的可能性。沒有盜竊數額或者次數方面的限定。
(5)“扒竊”:在公共場所竊取他人隨身攜帶財物,即行為發生地點屬于公共場所,行為對象是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帶在身上或者置于身邊附近的財物,不限于體積微小的財物,包括身邊的自行車、行李架上的行李包裹等),財物本身值得刑法保護(沒有盜竊數額或者 次數方面的限定)。
4.責任內容: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誤認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財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盜竊罪(事后變占有為所有的,可能成立侵占罪)。但是,即使是自己所有的財產,行為人明知處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狀態而竊回的,也成立盜竊罪。
(2)將自己占有、自己所有的財物或者遺忘物、埋藏物、無主物當作他人占有財物而竊回的,不成立盜竊罪
(3)將數額較大、巨大乃至特別巨大的財物誤認為是價值微薄的其他財物而竊取的,不具有盜竊罪的故意,不成立盜竊罪。